文/馬懷德 授權新浪獨家使用
  三中全會公報提出,“建設法治中國,必須深化司法體制改革,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,維護人民權益。要維護憲法法律權威,深化行政 執法體制改革,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,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,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。”與十八大報告相比,這次全面深化改革的決定突出了司法和行政體制改革內容,頗具深意。
  司法的根本價值在於公正,唯有公正審理公正裁判才能獲得司法公信力。一方面,由於我國的司法體制和機構設置原因,司法與行政區劃合一,司法機關由本級人大產生,法官檢察官的選拔任命均由地方決定,司法機關的經費由本級財政保障,在人財物均受制於地方的情況下,司法權的運行必然受到地方力量的掣肘,地方勢力的干預,司法裁判也不可能完全公正。另一方面,司法機關內部管理的行政化傾向,也嚴重影響了法官檢察官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權力,不能確保每一個司法案件得到公正審理和裁判。裁判不公,民怨難紓,進而會引發涉訴涉法信訪潮,甚至出現侵犯人權的冤假錯案。如何解決這一難題?必須對現行的司法體制“動大手術”,通過“去行政化”、“去地方化”等一系列舉措,實現司法的公正。
  深化司法體制改革,必須遵循司法規律,確保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司法權,維護司法公正、樹立司法權威。具體的改革路徑就是擺脫司法的地方化和行政化,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。一是市縣一級的法官檢察官的遴選任命體制改革,即由本級人大任命改為省一級人大任命;二是市縣司法機關的經費保障由本級財政上提到省級財政;三是相對集中審判權和檢察權,建立脫離行政區劃的司法管轄區,由相對獨立的司法機關審理裁判相關案件。同時,必須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,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。也就是要通過體制改革和機制健全,確保司法公正,避免司法過程中侵犯人權的各種現象,實現公平正義。
  三中全會公報還提出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,這項改革對於解決當前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具有重要意義。長期以來,由於行政執法機構林立、權責不清,相互衝突或者推諉塞責導致執法效率低下、效果不彰。解決這一問題,必須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。
  改革的方嚮應該是:一是建立執法權相對集中的統一執法體制。在地方政府屬地管理情形下,應當本著高效權威的原則,在城市管理、文化市場管理、農業管理等領域推行的相對集中執法基礎上,再擴大相對集中執法的範圍,重點解決城鄉規劃建設、食品藥品、安全生產等領域執法機構分散、力量不足等問題,集中相關執法權統一行使,以減少多頭管理帶來的低效和混亂;
  二是推行中央和省級政府垂直的行政執法體制。在原有的金融管理、土地督察、證劵保險行業監管等領域實行的垂直管理執法體制基礎上,還應當探索擴大垂直管理的領域,脫離地方行政區劃設立直屬於中央管理的行政執法體制,擺脫地方政府出於地方保護對行政執法的干預,解決執法不夠獨立公正的問題。
  三是改革行政執法機構設置和內部監督機制,強化對行政執法的監督和制約,防止行政執法中的不作為、選擇性執法、濫用自由裁量權等。
  (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)
(編輯:SN088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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